口腔诊所的审批
1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
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设置申请书;
(二)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;
(三)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。
2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:
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,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,取得《医师执业证书》;
(二)取得《医师执业证书》或者医师职称后,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;
(三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。
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。
具体详细的步骤:
1、个体诊所一般定位于营利性医疗机构
2、报名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个体医师开业考试(报名条件一般为身体健康、执业医师、本地常住户口等,具体可以与卫生局医政科联系,包括报名时间等),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。
3、向卫生局提交申请申请,包括:设置申请书;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;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;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。
4、卫生部门同意后,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,凭批准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和登记。
5、到卫生局填写《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》,并: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;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;验资证明、资产评估报告;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复印件;
6、经过考核合格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。
7、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,领取发票。印刷病历和处方。
8、开业
登记注册的诊所(口腔诊所装修)新标准要求注册资金须不少于5万元(诊所的注册资金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),诊所除具备基本医疗设备外,还需具备人工呼吸器等急救设备。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;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,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;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;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。
同时,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诊所,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;诊室中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;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。基本设备包括光固化灯、超声洁治器、空气净化设备、高压灭菌设备;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(袋)、开口器、牙垫、口腔通气道、人工呼吸器。
另外,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为:牙科治疗椅(附手术灯1个、痰盂1个、器械盘1个)1台、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、吸唾装置1套、三用喷枪1支、医师座椅1张、病历书写桌1张、口腔检查器械1套。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。其中,临床检验、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,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,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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